一、判断题
1、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因保护外国私人投资,基于双边投资条约所发生的争议,严格讲,不属于投资争议。T
2、卡尔沃主义完全排除国际仲裁或其他超国家的解决程序,而永久主权原则则承认东道国有权根据“自由选择方法原则”利用国际仲裁等国际解决程序解决投资争端。T
3、现行双边投资保护条约都有关于将两国间因解释和适用条约所生争端,提交仲裁或国际法院解决的规定,当东道国违反条约义务侵害缔约他国投资者权利时,缔约他国可凭此规定直接代投资者提出国际请求。F
4、如果东道国同外国投资者订有国际仲裁条款或协议,而未提及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可认为东道国已默示放弃首先用尽当地救济的要求。F
5、卡尔沃条款不是具有放弃外交保护权的效力,而是具有使外交保护权失去行使根据的效力,因此,它可以制约外交保护权。T
6、当股东的法律权利受到他国侵害时,股东国籍国可以代表股东利益对他国提出国际请求。T
7、就东道国而言,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方法解决同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议,在国际法上的依据是“自由选择方法原则”。这一原则是永久主权原则的一个具体内容。T
8、在适用的程序法方面,《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排除了任何国家的法庭地法的可适用性。T
9、关于确定法人国籍的时间因素,与自然人一样,ICSID公约只要求根据双方同意接受中心管辖之日进行判断,即不需要连续具有某国国籍。F
10、把中心管辖的争议限定在其性质为法律争议范围内,是ICSID与其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管辖权制度上又一个不同之处。T
11、如双边投资协定规定,各缔约方基于对方缔约国国民要求有义务将投资争议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就构成各缔约国有约束力的单方同意,只要有关的投资者书面接受或提出请求时,即产生相互同意的效力。T
12、中心仲裁条款排除了首先利用当地救济的可能。F
公约使中心仲裁条款消除了一般国际商事仲裁条款无力完全排除国内法院干预的不足,能确保中心仲裁程序真正做到中立和自治。
13、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第42条3款的规定,当事人不管是否有法可依,或法律规定不明,均可授权仲裁庭根据公允善良原则进行裁决T。
14、在双方当事人未明确授权适用公允善良原则时,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仲裁庭就只能严格适用法律规则进行裁决,否则,就会构成越权行为。T
15、各缔约国执行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裁决的范围,限于在其领土履行该裁决所加的财政义务。T
16、在使投资者承担遵守和履行裁决的义务方面,公约采取的办法是,通过由缔约国承认和执行裁决而使投资者在各缔约国国内法水平上承担履行的义务。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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